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曼莉萊克珠寶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蔡惠燕
聲 請 人 牛頓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許德居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鱷魚國際私人有限公司 CROCODILE I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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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慶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23 號假扣押裁定,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惟相對人迄今尚未 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23 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23號、102年度司執全 字第211號假扣押保全程序暨執行卷查明屬實,而相對人迄 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刑事、家事紀錄 科查詢表6紙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2年5月3日北院木文查字 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 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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