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990號
聲 請 人 張立成
張立忠
張立南
張立元
張立麗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全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聲請人張立麗以外之全體聲請人於聲請狀上補蓋與印鑑證
明相符之印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