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0630號
債 權 人 天澤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伸
債 務 人 名揚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萬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陸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貳拾壹萬玖仟零伍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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