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7629號
PCDV,102,司促,17629,201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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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629號
債 權 人 江天慈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顏鴻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顏鴻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102 年5 月1 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1.確認相對 人(債務人)名稱。究竟是捷安司國際有限公司顏鴻洲? 2.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及事實。3.支票三十萬元與本票三十 萬元關係為何?,債權人已於102 年5 月6 日收受該通知,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 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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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安司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