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7513號
PCDV,102,司促,17513,2013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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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513號
債 權 人 新巨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國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尚靈張念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請求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之部分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 償責任,經查,債務人並無負連帶給付之依據,此部分之聲 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 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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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