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26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賴啓忠
債 務 人 邱月梅即陳陸珊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陸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其中肆萬零陸佰
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