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7260號
PCDV,102,司促,17260,2013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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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26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賴啓忠
債 務 人 邱月梅即陳陸珊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陸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其中肆萬零陸佰
  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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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