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訴字
第332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叁
萬零玖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捌佰
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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