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729號
PCDV,101,訴,2729,2013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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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29號
原   告 徐國賢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林宏彰
被   告 羅建剛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複代理人  彭鏡容
      李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6 月19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就原告102 年4 月30日民事準備㈢狀及102 年5 月6 日民事陳報㈡狀所記載之內容,具狀到院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原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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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