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泉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烱岳
被 上訴人 甘泰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簡上字第204 號給付票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2 項、第481 條準用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文德
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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