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8號
上 訴 人 洋明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元通
被 上 訴人 金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桂鶯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建字第6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
萬陸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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