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68號
PCDV,101,建,68,20130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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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8號
上 訴 人 洋明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元通
被 上 訴人 金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桂鶯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建字第6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
萬陸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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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洋明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