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235號
101年度家訴字第277號
原 告 吳秀玲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被 告 張源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經原告之聲請,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 年六月十九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 日。
二、原告應將擴張訴之聲明之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廿九日民事綜 合辯論意旨狀繕本送達被告,並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八日 前將送達證書陳報本院。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擴張聲明部分之裁判費新 臺幣壹萬壹仟伍佰捌拾參元(計算式如附表),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附表:
一、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所載追加及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 20萬元(離因損害賠償部分)+2,113,770元(分配夫妻剩 餘財產差額部分)=2,313,770元
應繳納裁判費23,968元
二、原起訴關於財產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1,148,000元 此部分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2,385元
三、應補繳之裁判費金額:
23,968元-12,385元=11,5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