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427號
PCDM,102,附民,427,201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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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427號
原   告 林正益
被   告 涂洪祥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所提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又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刑 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前段、第258 條之3 第4 項,固分 別定有明文。然所謂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應 以刑事部分已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或經法院為交付審判之 裁定而視為提起公訴為前提。倘未經起訴或無前述擬制起訴 情形,即無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自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若仍提起,於法即有未合(最高法院99年度台附字第41號 裁判參照)。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或無 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明定之。
二、查原告前固於民國102 年4 月30日以被告涉嫌誣告等為由, 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遞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案件,該狀嗣且由該署轉由本院收受,然被告所涉前揭誣告 等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10 2 年4 月11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9214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 ,即被告目前並無刑事訴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原告提 起自訴,有前揭案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本院分案室於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蓋印 之「刑事科查無」戳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所提起之附 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請求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傅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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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