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983號
PCDM,102,聲,1983,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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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9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明旭(原名林奎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8
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明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 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 102年1月1日更名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 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旭(原名林奎旭)因違反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 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 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 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受刑人林明旭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 表所示之數罪,均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前犯之,而刑法第 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 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 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前刑法第50 條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 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準此,合於數 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 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 別定有明文。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 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



,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四、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林明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零 件等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 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1 犯罪日 期應更正為:「100 年6 月間某日至100 年6 月28日」), 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㈡其中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刑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附表編號 1 、3 、4 、5 所示之罪刑,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合 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查 本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業已向聲請人提出合併定 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林明旭102 年4 月30日聲請狀及 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憑。準此,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爰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部分雖得易科 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1 、3 、4 、5 所示之罪 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揆諸首揭說明,皆不得易科罰金 ,附此敘明。
㈢附表編號1 所示之犯罪判決主文諭知「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 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部分, 因與有期徒刑之主刑種類不同,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 刑之範圍,復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自不因該宣告有期 徒刑之部分應合併定刑,即隨同併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從而,關於編號1 所示之罪併科罰金之部分, 核與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有違,此部份自應受上開原確定判決 主文所載內容之拘束,爰維持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附此 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修 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馮得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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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