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946號
PCDM,102,聲,1946,201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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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9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清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清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清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12月 21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102 年5 月17日經法務部核准 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後,認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且受刑人業經核准 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5 月17日函檢附法務部矯正 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 可憑,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 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褘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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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