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818號
PCDM,102,聲,1818,201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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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滄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2年度執聲字第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滄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 處罰之。次按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書狀 未敘述理由,或有不合法、上訴權已喪失等情形,第二審法 院應就程序是否合法先予以審查,如認上訴不合法,即毋庸 就實體部分踐行傳喚、調查、辯論,應以上訴人未經合法上 訴為由而判決駁回其上訴,於此上訴駁回之判決確定後,第 一審之判決,應回溯自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67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陳滄智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編號2部分,因 受刑人未於法定期間屆滿前提出上訴理由,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2472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據前揭最 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672 號裁定意旨,則該案之判決確 定日期,應回溯自101 年5 月10日第一審判決送達後,應加 計寄存送達生效10日、上訴期間10日及在途期間2 日,即於 101 年6 月1 日為第一審上訴期間屆滿時;另附表編號4 、 編號5 部分除案號部分均應更正如附表外(原聲請書均有誤 載),又因受刑人雖先具狀就全部第一審判決事實聲明不服 提起上訴,然其嗣於102 年2 月5 日本院101 年度簡上字第 828 號準備程序中,聲明就附表編號5 部分不提起上訴,自 應解為受刑人就該部分於該日撤回上訴,是該案之最後事實 審及確定判決案號應均為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6778號,合先 敘明。
(二)再者,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案件,最先判決確定者係附表 編號1 、編號2 所示之101 年6 月1 日,然附表編號3 至編 號5 所示案件之犯罪日期,均在上開案件判決確定日即101



年6 月1日 之後,參諸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受刑 人所犯附表編號編號3 至編號5 所示案件,顯然無法與編號 1 、編號2 所示案件合併定刑。從而,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 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附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滄智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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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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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拘役20日 │拘役50日 │拘役50日 │拘役30日 │拘役5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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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年9月初 │100年9月16日 │101年8月9日 │101年6月23日 │101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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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自 訴)│新北地檢100年度 │新北地檢100年度 │新北地檢101年度 │新北地檢101年度 │新北地檢101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31524號 │偵字第31524號 │偵字第21062號 │偵字第23713號 │偵字第237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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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910│101年度易字第910│101年度簡字第 │101年度簡上字第 │101年度簡字第 │
│實│ │號 │號 │6611號 │828號 │6778號 │
│審├─────┼────────┼────────┼────────┼────────┼────────┤
│ │判 決日 期│101年4月30日 │101年4月30日 │101年10月30日 │102年3月27日 │101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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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910│101年度易字第910│101年度簡字第 │101年度簡上字第 │101年度簡字第 │
│決│ │號 │號 │6611號 │828號 │6778號 │
│ ├─────┼────────┼────────┼────────┼────────┼────────┤
│ │確 定日 期│101年6月1日 │101年6月1日 │101年12月1日 │102年3月27日 │102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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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