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池東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2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池東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池東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5 年4 月確定,於民國98年3 月25日送監執行,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 年5 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5 月3 日法授矯字第0000 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 案紀錄表各1 份等卷證,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爰依刑事訴訟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魏 俊 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