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702號
PCDM,102,聲,1702,201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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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雲柏翔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
度執聲沒字第334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雲柏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 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 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雲柏翔因犯傷害案件,經依法 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由被告出具現金保證( 101 刑保工字第251 號)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字第1316號案件執行時逃 匿等情,有本院保證金收據1 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送達證書5 份、民國102 年2 月4 日及102 年3 月1 日新北 檢玉辛102 執字第1316號通知各1 件、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 察拘提報告書各1 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 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各1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 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 紙附卷可稽,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 ,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存卷足憑,從而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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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