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3543號
PCDM,102,簡,3543,201305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35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晏頎(原名莊愛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
偵字第77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晏頎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以101 年壢簡字第9931號判決」應更正為「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以101 年壢簡字第1389號判決」;證據部分補 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紙」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莊晏頎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 被告有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論罪科刑及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 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告訴 人郭婉玲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 非可取,況其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為憑,素行非佳,竟仍不知悛悔,復犯本件之罪,惡性 非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業與告訴人達成 調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有新北市板橋區調解委員會 102 年2 月2 日調解筆錄附卷為憑(見偵卷第35頁),兼衡 其國中畢業之知識程度、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3 頁)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與被害人 所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7718號
被 告 莊晏頎(原名莊愛秀)
女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晏頎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101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4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因竊 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壢簡字第9931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1年10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2年1月28 日16時2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號之「翔玉銀樓」, 向「翔玉銀樓」負責人郭婉玲佯購金飾,趁郭婉玲疏於注意 之際,徒手竊取「翔玉銀樓」負責人郭婉玲所管領之金飾1 條,得手後,旋於同日稍晚,持上開金飾至新北市○○區○ ○街000巷0號,由陳燦麟(涉嫌贓物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之「巧麗金銀樓」典當得款新臺幣(下同)46593元。嗣 警方經郭婉玲訴究後,調閱監視畫面而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郭婉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莊晏頎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陳燦麟、告訴人即證人郭婉玲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監視畫面翻拍照片5張、「巧麗金銀樓」金飾買入登記簿1紙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受 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已如前述,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附卷可參,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江祐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