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33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武彥
徐菱君
郭炫德
呂郭梨容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
偵字第6685號、第11820號),本院受理後(原受理案號:101年
度訴字第1568號),因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武彥共同明知為偽藥而供應,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沒收。
徐菱君共同明知為偽藥而供應,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沒收。
郭炫德共同明知為偽藥而供應,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沒收。
呂郭梨容共同明知為偽藥而供應,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式起訴,經被告自白 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陳武彥、徐菱君、郭炫德、呂郭梨容均就其被訴違 反醫師法等案件,業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 且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渠等犯罪,認為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為宜,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陳武彥係址設新北市泰山區(改制前為臺北縣泰山鄉○○○ 路000 巷0 號之「蘇府千歲泰山奉德宮」現場管理人(即俗 稱之廟祝),與徐菱君、郭炫德、呂郭梨容明知渠等均不具 合法醫師資格,不得擅自執行相關醫療業務,且不得將他人
之合格藥物逕予抽換或摻雜,竟共同基於非法執行醫療業務 、明知為偽藥而供應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9年某日起至101 年3 月3 日遭查獲時止,先推由陳武彥在上址隨機抽取如附 表三所示藥物後,將之摻雜放入如附表二編號3 、4 、6 、 9 、10所示藥罐內,再於每週六晚間7 時許起,由陳武彥在 上址藉乩身附體之方式,為前來問診之民眾進行診斷並口述 領藥單之內容,呂郭梨容則負責傳達陳武彥之答覆解說、郭 炫德負責在旁紀錄及製作領藥單、徐菱君則負責於民眾問診 後持領藥單向其領藥時,由其依領藥單記載,抽取如附表二 編號3 、4 、6 、9 、10所示之藥物後、再抽取如附表三所 示之藥物並混和後,交予病患葉裕權、郝何美玉、林陳玉輝 、林寶蓮、蘇美月、蘇榮義、林清宗,而為執行診察病情、 開立領藥單、供應藥物等醫療行為。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更名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同)檢察官 會同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稽查人員、指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 莊分局員警,於101 年3 月3 日晚間9 時至上址執行搜索, 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掛號單172 張、手開藥單168 張、帳冊 5 本、收據2 本、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藥物共884 瓶,嗣經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將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藥物,經送行政院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後,發現如附表二編號3 、4 、 6 、9 、10所示藥物各含有如附表二中藥成分欄所示之中藥 成分,因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四、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武彥、徐菱君、郭炫德、呂郭梨容於 偵查、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101 年度偵字第6685號偵查卷第178 至182 頁),核與證 人葉裕權、林寶蓮、蘇榮義於警詢證述(見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6685號偵查卷第198 頁至199 頁、 第202 頁至第203 頁、第208 頁至第209 頁)、證人林清宗 、郝何美玉、林陳玉輝、蘇美月於偵查中結證情節相符(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6685號偵查卷第22 8 至235 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101 年4 月27日北府衛食 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之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現場稽查 工作日誌表各1 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偵字第11 820 號偵查卷第1 至第2 頁、第11頁至第17頁)、現場照片 暨扣案物照片共42張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 年度偵字第6685號偵查卷第20至23頁、第37頁至第47頁 、第218 至第223 頁),此外,復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
之物扣案可憑;又如附表二編號3 、4 、6 、9 、10所示之 不詳藥品,經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後,發現 各含有如附表二中藥成分欄所示之中藥成分,亦有行政院衛 生署藥物食品管理局101 年4 月10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 號函暨函附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報告書各1 份 在卷可佐(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6685 號偵查卷第246 頁至第255 頁);足認被告陳武彥、徐菱君 、郭炫德、呂郭梨容等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人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五、應適用之法律、科刑審酌事由及沒收物之處理:㈠、按藥事法所稱之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而有將他人產 品抽換或摻雜者屬之,此觀諸藥事法第20條第3 款規定自明 ,查被告陳武彥隨機抽取如附表三所示之藥物,並將之摻雜 後各存放於附表二編號3 、4 、6 、9 、10所示之藥罐內, 且該等罐內之藥物,經送檢驗後,各含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中 藥成分,是該等藥罐內所存放之藥物,自屬偽藥無訛。又被 告陳武彥、徐菱君、郭炫德、呂郭梨容明知渠等所提供與病 患之藥品,分別含有如附表二編號3 、4 、6 、9 、10所示 之偽藥,竟將之逕行供應予病患,核被告陳武彥、徐菱君、 郭炫德、呂郭梨容此部分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 明知為偽藥而供應罪,起訴意旨固將被告等人之行為誤載為 「給藥」,惟公訴檢察官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更正為「供應 」,併此敘明。另按藥品之調劑,非依一定作業程序,不得 為之;其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調劑應 由藥師為之。但不含麻醉藥品者,得由藥劑生為之,藥事法 第37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本準則所稱調劑,係指 藥事人員自受理處方箋至病患取得藥品間,所為之處方確認 、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估、藥品調配或調製、再次核對 、確認取藥者交付藥品、用藥指導等相關之行為;所稱調配 ,係指調劑作業過程中,依處方箋內容選取正確藥品、計數 正確數量、書寫藥袋或貼標籤、包裝等過程之行為;所稱調 製,係指調劑作業過程中,依醫師所開具之處方箋,改變原 劑型或配製新製品之行為,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3 條、 第6 條、第7 條復訂有明文,查被告陳武彥、徐菱君、郭炫 德、呂郭梨容等人所為,係將如附表二編號3 、4 、6 、9 、10所示之偽藥,與如附表三所示藥品混和後交予病患,並 無改變原劑型或配製新製品、亦無依處方箋選取藥品、計算 數量之「調配」、「調製」行為,是起訴意旨認被告陳武彥 、徐菱君、郭炫德、呂郭梨容涉有調劑偽藥乙節,容有未洽 ,惟就被告等人上揭所為,起訴意旨業已援引藥事法第83條
第1 項之規定,且與本院論罪科刑之款次相同,是均屬同一 條項之罪名,不發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此部分自無須變 更法條,附此敘明(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判決 意旨參照)。復按醫師法第28條所稱之醫療業務,係指以醫 療行為為職業而言。所稱醫療行為係指以治療、矯正或預防 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 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 術或處置等行為全部或一部的總稱,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 物管理局99年8 月23日FDA 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1 份可按 。查被告陳武彥係藉乩身附體替前來問診之民眾進行診斷並 口述領藥單內容,呂郭梨容負責傳達被告陳武彥之答覆解說 ,郭炫德負責在旁紀錄及製作領藥單,徐菱君則負責於民眾 問診後持領藥單向其領藥時,抽取如附表二編號3 、4 、6 、9 、10、附表三所示藥物並於混和後交予病患之行為,即 屬醫師法第28條所稱之醫療行為,至為明確。核被告陳武彥 、徐菱君、郭炫德、呂郭梨容等人此部分所為,係犯醫師法 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被告陳武彥、徐菱君、 郭炫德、呂郭梨容等人,就上揭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 為偽藥而供應罪、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 共同正犯。又按所謂包括一罪概念中之「集合犯」,係立法 者在犯罪構成要件所描述及預設之該當行為,本身即具有不 斷反覆實施之特性,而是否為集合犯之判斷標準,其一類型 係從法條文義即可得知,如「收集」國防機密罪、「收集」 偽造通用貨幣罪,由法條所規定「收集」之文義,即知「收 集」之行為具有不斷實施之特性;另一集合犯之類型,則係 由構成要件規範目的與日常生活經驗之典型違犯型態加以判 斷者。復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 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整體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 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 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 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 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 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度台 上字第1079號、第3937號、第4686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51 6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陳武彥、徐菱君、郭炫德、呂 郭梨容等人所犯上揭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偽藥而供應 罪、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其本質上各 均有反覆實施之性質,是被告等人於上開密集期間,於同一
地點,所為之多次非法執行醫療業務行為、多次供應偽藥之 行為,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在行為概念上,各應評 價為單純一罪之集合犯。末按,刑法第55條所定「一行為而 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立法目的在避免對於同一不 法行為予以過度評價。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 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故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 如有實行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 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 陳武彥、徐菱君、郭炫德、呂郭梨容等人供應偽藥之行為, 與渠等為病人診察、診斷後,將偽藥交付病患之行為間,係 緊密實行,雖其供應偽藥之時地與非法執行醫療業務之時地 ,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 目的單一而難以割裂,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 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準此,被告等人所犯明知為偽藥而供應 罪、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間,應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以藥事法第83條 第1 項之明知為偽藥而供應罪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陳武彥,徐菱君、郭炫德、呂郭梨容等人前均未 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可,兼衡渠等於偵查、本院 準備程序中,均已坦承犯罪之犯後態度,以及被告陳武彥自 陳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而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被 告徐菱君自陳為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商而經濟小康之生 活狀況、被告郭炫德自陳為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而經 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被告呂郭梨容自陳為初中畢業之智識程 度,無業而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同上偵卷第6 頁、第10 頁、第13頁、第15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暨渠等 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以資懲儆。又被告陳武彥、徐菱君、郭炫德、呂郭梨容 等人,均不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前 述,渠等因一時失慮,以致犯罪,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 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以,本院認前開對被告陳武彥,徐菱 君、郭炫德、呂郭梨容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 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均宣告緩刑3 年,以自新 ,並斟酌被告等人之犯罪情節及公益等情,依刑法第74條第 2 項第4 款規定,命渠等各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以資警惕(若被告陳武彥、徐菱君、郭炫德、呂郭梨容不履 行前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
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併此敘明)。末按,扣案如附表二 編號3 、4 、6 、9 、10所示藥品,係屬偽藥,原應依藥事 法第79條第1 項之規定沒入銷燬,惟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 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 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參照);惟扣案如 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均為被告陳武彥所有,業據被告 陳武彥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在卷(見本院102 年1 月3 日 準備程序筆錄),其中如附表二、三所示物品,係被告陳武 彥、徐菱君、郭炫德、呂郭梨容等人犯本件醫師法第28條前 段之罪所使用之藥物,應依醫師法第28條後段規定宣告沒收 ;另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各為供被告等人犯醫師法第28條前 段之罪所用之物,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 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1 項,醫師法第28條、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刑 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74條 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景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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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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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帳冊 │5本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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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收據 │2本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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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藥單 │168張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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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掛號單 │172張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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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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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檢出之中藥成分 │所有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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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藥品 (五子(罐)衛生局封袋編號l) │1瓶 │未檢出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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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藥品 (百芨粉(罐)衛生局封袋編號2) │1瓶 │未檢出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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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藥品(柴胡加龍骨牡蠣湯(罐)衛生局封袋編號3)│1瓶 │Wogonin、Baicalein│陳武彥 │
│ │ │ │、Cinnamaldhyde 成│ │
│ │ │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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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藥品 (加味木防己湯(罐)衛生局封袋編號4) │1瓶 │Cinnamaldhyde 成分│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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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藥品(不破皮(罐)衛生局封袋編號6) │1瓶 │未檢出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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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藥品(疏經活血湯(罐)衛生局封袋編號7) │1瓶 │Hesperidin成分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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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藥品(黑色藥水(罐)衛生局封袋編號8) │1瓶 │未檢出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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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藥品(黑色藥丸(袋)衛生局封袋編號8) │1瓶 │未檢出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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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蘗品(活絡丸(罐)衛生局封袋編號11) │1瓶 │Berberine、Ferulie│陳武彥 │
│ │ │ │Acid成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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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藥品(八味丸(罐)衛生局封袋編號13) │1瓶 │Loganin、Berberine│陳武彥 │
│ │ │ │、Paeonol成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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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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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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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藥品(玄參﹝07573﹞)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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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藥品(杏仁﹝02808﹞)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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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藥品(防己﹝02821﹞)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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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藥品(天門冬﹝08556﹞)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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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藥品(炙甘草[040549])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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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藥品(豬苓﹝06880﹞)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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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藥品(木香﹝04235﹞)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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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藥品(甘草﹝04142﹞)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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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藥品(葛根﹝04144﹞)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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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藥品(大棗﹝烏06497﹞)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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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藥品(牛地黃﹝15707﹞) │1包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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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藥品(小藥﹝03800﹞)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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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藥品(植殼﹝08553﹞)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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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藥品(鈞藤﹝06498﹞)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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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藥品(蟬腿﹝06882﹞)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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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藥品(杏蘇散﹝029398﹞)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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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藥品(蒼耳散﹝028717﹞)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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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藥品(銀花﹝06885﹞)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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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藥品(薄荷﹝02544﹞)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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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藥品(升麻﹝07921﹞)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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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藥品(白芷﹝05168﹞) │2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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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藥品(地骨皮﹝03993﹞)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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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藥品(白蒺藜﹝11641﹞)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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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藥品(桑白皮﹝03058﹞)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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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藥品(貝母﹝039380﹞)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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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藥品(牡丹皮﹝蘇﹞標示不明)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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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藥品(蔓荊子﹝標示不明﹞)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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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藥品(黃連﹝標示不明)1瓶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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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藥品(辛夷清肺﹝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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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藥品(黃耆建中﹝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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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藥品(蔓﹝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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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藥品(導水茯苓﹝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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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藥品(孔聖枕中﹝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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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藥品(小柴胡湯﹝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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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藥品(麻黃湯﹝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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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藥品(家味木防己湯﹝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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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藥品(木防己湯﹝髮﹞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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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藥品(清胃散﹝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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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藥品(黃耆桂枝五物﹝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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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藥品(柴疏﹝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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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藥品(麻杏甘石﹝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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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藥品(柴胡加龍骨牡蠣湯﹝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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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藥品(甘草瀉心﹝無標示﹞) │2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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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藥品(孔聖枕中丹﹝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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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藥品(半夏厚朴﹝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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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藥品(葛根黃苓黃連﹝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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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藥品(當歸四逆湯﹝無標示﹞) │2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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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藥品(五淋散﹝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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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藥品(清肺飲﹝無標示﹞) │2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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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藥品(桂茯﹝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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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藥品(黃耆桂枝五物﹝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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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藥品(芳調﹝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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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藥品(板藍大青﹝無標示﹞) │2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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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藥品(普濟消毒﹝無標示﹞) │2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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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藥品(辛夷清肺﹝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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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藥品(六君子湯﹝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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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藥品(百發粉﹝無標示﹞) │2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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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藥品(銀花﹝無標示﹞) │2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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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藥品(草澥分消飲) │1瓶 │陳武彥 │
├──┼────────────────────────┼────┼───────┤
│60 │藥品(牡皮﹝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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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藥品(海金通石) │2瓶 │陳武彥 │
├──┼────────────────────────┼────┼───────┤
│62 │藥品(桂枝茯苓﹝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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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藥品(甘瀉﹝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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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藥品(牛七粉﹝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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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藥品(健胃﹝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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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藥品(天麻﹝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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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藥品(芎煙調血飲﹝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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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藥品(川牛膝﹝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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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藥品(杜仲﹝單﹞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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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藥品(大黃﹝02547﹞)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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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藥品(山查﹝02809﹞)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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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藥品(枸杞子﹝08225﹞)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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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藥品(柴胡﹝02820﹞) │1瓶 │陳武彥 │
├──┼────────────────────────┼────┼───────┤
│74 │藥品(百合﹝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
│75 │藥品(山茱萸﹝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
│76 │藥品(疏經活血湯﹝029389﹞)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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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藥品(辛夷散﹝028844﹞) │1瓶 │陳武彥 │
├──┼────────────────────────┼────┼───────┤
│78 │藥品(疏肝湯﹝029396﹞) │1瓶 │陳武彥 │
├──┼────────────────────────┼────┼───────┤
│79 │藥品(玉屏風散﹝036798﹞)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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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藥品(烏藥順氣散﹝007298﹞ │1瓶 │陳武彥 │
├──┼────────────────────────┼────┼───────┤
│81 │藥品(溫膽湯﹝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
│82 │藥品(肝麥大棗湯﹝030090﹞) │1瓶 │陳武彥 │
├──┼────────────────────────┼────┼───────┤
│83 │藥品(當歸四逆﹝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
│84 │藥品(清咽利膈湯﹝02902﹞) │1瓶 │陳武彥 │
├──┼────────────────────────┼────┼───────┤
│85 │藥品(真武湯﹝028736﹞) │1瓶 │陳武彥 │
├──┼────────────────────────┼────┼───────┤
│86 │藥品(天麻鉤籐飲﹝039097﹞)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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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藥品(天麻鉤籐飲﹝039097﹞) │1瓶 │陳武彥 │
├──┼────────────────────────┼────┼───────┤
│88 │藥品(知柏地黃丸﹝029685﹞) │1瓶 │陳武彥 │
├──┼────────────────────────┼────┼───────┤
│89 │藥品(六味地黃丸﹝028869﹞) │1瓶 │陳武彥 │
├──┼────────────────────────┼────┼───────┤
│90 │藥品(溫膽湯﹝028848﹞) │1瓶 │陳武彥 │
├──┼────────────────────────┼────┼───────┤
│91 │藥品( 保元柴胡清肝散﹝028848 ﹞) │1瓶 │陳武彥 │
├──┼────────────────────────┼────┼───────┤
│92 │藥品(疏經活血湯﹝029389﹞) │1瓶 │陳武彥 │
├──┼────────────────────────┼────┼───────┤
│93 │藥品(五苓散﹝028664﹞) │1瓶 │陳武彥 │
├──┼────────────────────────┼────┼───────┤
│94 │藥品(五淋散﹝029695﹞) │1瓶 │陳武彥 │
├──┼────────────────────────┼────┼───────┤
│95 │藥品(加味消遙丸﹝028831﹞) │1瓶 │陳武彥 │
├──┼────────────────────────┼────┼───────┤
│96 │藥品(獨活寄生湯﹝028889﹞) │1瓶 │陳武彥 │
├──┼────────────────────────┼────┼───────┤
│97 │藥品(滋腎明目湯﹝028826﹞) │1瓶 │陳武彥 │
├──┼────────────────────────┼────┼───────┤
│98 │藥品(清上獨痛湯﹝036913﹞) │1瓶 │陳武彥 │
├──┼────────────────────────┼────┼───────┤
│99 │藥品(鉤籐散﹝029693﹞)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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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藥品( 桂枝加龍骨牡蠣﹝028715﹞) │1瓶 │陳武彥 │
├──┼────────────────────────┼────┼───────┤
│101 │藥品(身痛療瘀湯﹝038410﹞)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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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藥品(火麻仁﹝039955﹞)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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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藥品(路路通﹝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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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藥品(六君子湯﹝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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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藥品(溫經湯﹝029403)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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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藥品(葛花解醒﹝037017﹞)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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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藥品(玉女煎﹝007295﹞)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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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藥品(六味地黃丸﹝028869﹞)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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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藥品(三痺湯﹝035536﹞)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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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藥品(生脹散﹝無標示﹞)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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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藥品(少腹逐淤湯﹝039071﹞)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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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藥品(滋腎通耳湯) │1瓶 │陳武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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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藥品(聖愈湯﹝07291﹞) │1瓶 │陳武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