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2745號
PCDM,102,簡,2745,2013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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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27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明瑋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0二年
度偵字第六八五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至三行有關「乙 ○○前因違反替代役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 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九六五四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執行完畢」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乙○○前於民國九十八 年間因違反替代役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 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九六五四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又於九十九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 法院以一百年度簡上字第十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上 開二案件經同法院以一百年度聲字第六三二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八月,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於本案 構成累犯)」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普通 侵占罪。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於九十九年十一月 二十八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 在卷可稽,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 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本件之被害人蔣00,係八十六 年十月生,有其年籍資料在卷可徵,為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 人。被告係成年人,亦有戶役政查詢資料可按,其故意對未 成年人犯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 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之。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所侵占物品之價值,迄今未賠償被害人之 損失,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 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 一項、第二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 二條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鄭水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6855號
被 告 乙○○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分監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違反替代役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 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9654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28日執行完畢。詎猶不 知悔改,於101年4月2日22時許,在址設臺北市士林區永平 街20巷之社子公園內,因承諾替蔣○○(86年10月生,真實 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所使用之手機(手機申辦人為甲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手機)進行 充電而持有系爭手機,惟乙○○於同日23時許,持系爭手機 至新北市○○區○○街○○○○○○○○○○○號「阿祥」 之友人住處時,竟意圖為他人不法所有,未經A女同意,即 將系爭手機贈予「阿祥」而侵占入己。A女經久候發現乙○ ○並未遵期歸還系爭手機,即告知甲○○而報警處理,始查 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 ○之指述及A女、仇○○及陳○○(86年12月生,真實姓名 年籍詳卷)之證述相符,被告前揭罪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被告有如 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前科犯行,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黃 聖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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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