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6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厚緯
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 年度少連偵字第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無罪。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販賣,竟意圖 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0 年4 月16日 ,在被告乙○○位於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北路租屋處,以每公 克新臺幣(下同)220 元或240 元或260 元之價格,販賣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50公克予丙○○;復於100 年4 月下旬,在 其租屋處,以每公克220 元或240 元或260 元之價格,販賣 數量不詳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丙○○;又於100 年5 月3 日前某時,在其租屋處,以每公克220 元或240 元或260 元 之價格,販賣數量不詳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丙○○;再於 100 年6 月12日,在其租屋處,以每公克220 元或240 元或 260 元之價格,販賣150 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丙○○ 。嗣經警請被告乙○○到案說明後,始循線查獲上情。因認 被告乙○○涉犯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 第三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102 年1 月1 日更名為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合先敘明。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 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 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10 條第1款 分 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 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 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 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 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 」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 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 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 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 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
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 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可資參照)。是 以本件被告乙○○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本判決即不 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 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 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 利之證據;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 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 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 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 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 共犯(指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之為證人者,其陳述 證詞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規範意旨,自以有補強證 據為必要,以限制其證據價值;而對向共(正)犯之證人, 如購買毒品者之指證某人為販毒者是,雖非屬共犯證人之類 型,但其陳述證言或因有利害關係,本質上已存有較大之虛 偽危險性,為擔保其真實性,依上開規定之同一法理,仍應 認為有補強證據之必要性。而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該證人之 陳述本身以外之別一證據,而與其陳述具有關聯性,並因兩 者之相互利用,而得以證明其所指之犯罪事實具有相當程度 之真實性者而言(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4876號判決意旨參 照)。
五、公訴意旨認被告乙○○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無非係以 證人丙○○於偵查時證述、證人甲○○於警詢之證述、行動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 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監聽譯文各1 份等為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固坦承認識丙○○4 、5 年,丙○○稱呼其「緯 哥」、其所使用行動電話門號為0000000000號等事實,惟堅 詞否認有何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辯稱:其並沒有賣過愷 他命給丙○○,只有幾次從丙○○那邊拿過愷他命施用,且 其在100 年4 、5 、6 月間是住在新北市○○區○○路0 段 00號7 樓,並沒有住過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北路,其於98、99 年起開始借丙○○錢,一開始丙○○都會如期歸還,但從10 0 年開始就會拖欠,每次借款金額5 至8 萬元,最多10萬元 ,約從100 年農曆過年後,其發現丙○○開始拖欠借款,總 共約20萬元,其有罵丙○○好多次,其也認識甲○○但不熟 ,丙○○指認其是因為雙方後來鬧得不愉快,甲○○應該是
聽丙○○講的,其跟丙○○在100 年4 月至6 月間那段時間 的通聯及簡訊都是在跟丙○○要債等語。經查:(一)警方於100 年10月6 日上午7 時許,持本院核發100 年度 聲搜字第2229號搜索票,在丙○○、林明濬位於新北市○ ○區○○路000 巷0 號4 樓住處執行搜索,僅丙○○、林 明濬之母親陳家綺在場,並扣得林明濬所有之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2 包(淨重計為11.531公克)、電子磅秤4 具、分 裝袋100 個、研磨盤2 個;另於同日上午8 時許,持本院 核發同案號搜索票,在高建榮位於新北市○○區○○街00 0 號6 樓之1 住處執行搜索,並未扣得任何應扣押物品; 另於同日7 時30分許,持本院核發同案號搜索票,在丙○ ○女友王美君位於新北市○○區○○街000 巷00號住處執 行搜索,僅王美君在場,並未扣得任何應扣押物品;證人 丙○○經檢察官偵查後,認丙○○涉犯100 年6 月13日23 時3 分許後某時,在新北市蘆洲區光華路132 巷巷口,以 6 千元之價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約20公克予高建榮 犯行,與新北地檢署以101 年度偵續字第150 號提起公訴 ,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557號判決有期徒刑1 年10月 ,經丙○○上訴,在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27 48號案件審理為同一案件,而併案審理等情,有證人丙○ ○、高建榮、王美君於警詢時證稱相符、證人林明濬於偵 查中證稱無訛、本院100 年度聲搜字第2229號搜索票影本 3 紙、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1 件、扣押 物品目錄表1 件、扣押物品照片9 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航空醫務中心100 年11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第 1005366Q號毒品鑑定書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搜索筆錄2 件等在卷可資佐證(詳偵卷第6 頁背面、第42 頁至50頁、第54頁至第55頁、第70頁至第74頁、第76頁至 第83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二)被告於起訴書所示時間、地點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證 人丙○○之犯嫌,雖據證人丙○○於警詢中供稱:伊所持 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甲○○所持有行動電話門 號0000000000號及綽號小憨所持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00號於附表編號1 至7 通訊監察譯文所示時間內通話時, 所提到「緯哥」、「我哥」都是被告乙○○。其中附表編 號2 通話意思是當時分裝毒品是在被告乙○○原先承租位 於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北路租屋處內;其中編號5 通語內容 說明毒品來源是被告乙○○,甲○○說因為之前伊跟被告 乙○○拿50公克的愷他命的錢還沒給被告乙○○,所以被 告乙○○不會拿愷他命給伊跟甲○○販賣;其中附表編號
6 通話中「泡麵」是指愷他命,「1 箱」是重量50公克, 「100 」就是指愷他命100 公克的錢。因為伊欠被告乙○ ○300 公克愷他命的錢,共9 萬1 千500 元;其中附表編 號7 通話內容是被告乙○○給甲○○150 公克,但甲○○ 說只有100 公克,差的50公克被告乙○○要伊負責。伊的 毒品來源有被告、綽號「賈慶」、廖元祁等語(見偵卷第 6 頁至第11頁)。證人丙○○於偵查中則改稱:伊的毒品 來源都是被告乙○○,被告乙○○以1 公克220 元賣伊, 每次賣50公克至100 公克,但每次給伊的價位都不同,被 告乙○○以批發價格衡量再販賣給伊,其中附表編號2 通 話內容,伊之所以說在被告乙○○家分裝,是為了讓小憨 放心,不要懷疑伊動過手腳,伊應該有跟被告乙○○再拿 50公克,因為伊跟被告乙○○拿的次數前後很多,所以伊 不是很確定手上有多少跟被告乙○○拿的毒品,伊前後跟 被告乙○○拿了有2 、3 公斤的毒品,價錢在220 元到26 0 元之間都有。被告乙○○給伊毒品原則上都是伊過去拿 ,但有時被告乙○○會送到伊女友家巷口的萊爾富給我; 其中附表編號5 通話內容講到伊被高建榮卡住50公克愷他 命的錢,所以也沒有辦法給被告乙○○錢,這毒品也是跟 乙○○拿的,價錢也是220 元到260 元之間;就其中附表 編號6 通話內容是「兩箱」是代表100 公克愷他命,「10 0 」是代表2 萬6000元,該次應該欠被告乙○○不止300 公克愷他命的錢;就其中附表編號7 通話內容先證稱伊跟 乙○○前前後後共拿150 公克,乙○○卻說伊拿200 公克 沒付錢,伊才會問白胖說總共是多少東西等語,後又證稱 是伊12日晚上去跟被告乙○○拿150 公克放在甲○○那邊 ,但伊去清點時,少了50公克,伊問甲○○50公克的錢跟 誰收,甲○○說只有100 公克等語(見偵卷第266 頁、第 276 頁背面、第293 頁至第294 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 稱:被告乙○○是伊哥哥的朋友,被告看在伊哥哥的交情 上會借錢給伊,伊只要急用錢就會跟被告借,借的次數太 多次,金額每次2 、3 萬元。被告乙○○沒有交過任何毒 品給伊,伊稱呼被告乙○○為「緯哥」,沒有叫被告「我 哥」,「我哥」應該是指伊親哥哥。其中附表編號5 之通 話內容,「50」是「50克」,甲○○在跟伊講的意思是「 50克K 他命」,但伊講的是現金1 萬5 千元的意思,就是 伊跟被告乙○○借錢,有答應先還被告1 萬5 千元,不然 被告以後不會借伊,電話中甲○○是說要拿「50克」的K 他命還伊,但伊說要拿「50克」K他命等值的現金1 萬5 千元還給被告。其中附表編號6 之通話內容實際上是當時
被告乙○○借3 次錢,金額共10萬元左右,有先還一些, 所以剩下欠被告乙○○9 萬1500元。其中附表編號7 通話 內容,是伊跟甲○○在講K他命150 公克,結果只剩下10 0 公克,少了50公克到哪裡去。因為伊哥哥本身已經有很 多條毒品案件,伊想袒護伊哥哥,所以才推給別人,回答 警察說「我哥」就是被告乙○○。但其實該通訊監聽內容 的「我哥」是伊親哥哥。伊警詢時說毒品來源是被告乙○ ○,是當時不知道能夠講誰是伊毒品的來源,伊是第一次 被警察查獲,而且警方說他們懷疑伊跟被告乙○○之間有 毒品交易,所以伊才這樣回答。伊於101 年11月7 日檢察 官訊問時,證稱100 年4 月17日有拿1 包50公克愷他命, 並在王美君家分裝50包,帶走40包愷他命,該包50克跟被 告乙○○拿的,並不實在。伊於101 年11月7 日檢察官偵 訊時,伊說「小憨」打電話抱怨毒品品質不好之這批貨是 跟被告拿的,且伊應該有跟被告乙○○再拿50公克,因為 伊跟被告乙○○拿的次數前後很多等語均不實在,實際這 批毒品是伊在天台跟「賈慶」拿的,拿的數量100 到300 不等,又附表編號5 所示通話內容伊是被「小胖」不是高 建榮卡了50公克愷他命,伊交付50公克愷他命給「小胖」 ,但「小胖」沒給伊錢。伊在偵查中所說100 年5 月3 日 伊被高建榮卡住50公克K他命的錢的這批毒品也是跟被告 乙○○拿的不實在。之所以偵查中沒老實講,是因為之前 更稍早有被羈押禁見,伊怕101 年11月7 日這次開庭跟檢 察官講另外的毒品上游,檢察官也不會相信,所以就想照 著警詢筆錄講。另偵卷第114 頁倒數第5 行到第115 頁監 聽譯文第1 行100 年4 月20日晚上6 時4 分12秒及偵卷第 115 頁監聽譯文第6 通100 年4 月20日晚上19時15分47秒 裡面提到的「我哥」都是我親哥哥跟被告無關係。又在伊 自己所涉嫌販毒案件,伊提到被告是伊毒品上游,是伊知 道被告乙○○已經被起訴了,且應該不會跟被告碰到面, 所以說被告是毒品的上游,看能不能讓伊獲得減刑等語( 見本院102 年4 月16日審判筆錄第3 頁至第12頁),綜上 ,證人丙○○對於其毒品來源究竟是伊親哥哥林明濬、或 被告乙○○或其他如賈慶、廖元祈、其有無於起訴書所載 時間向被告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 通話內容為何,說詞前後不一,已難遽信,況證人丙○○ 於本院審理時已供出是為獲得減刑機會,故警詢及偵查中 供出不實毒品來源,則證人丙○○警詢、偵查中有瑕疵及 不一證詞,顯無可採。
(三)又證人甲○○於警詢時證稱:從附表編號3 、4 通話內容
可知,丙○○以每公克230 元至250 元賣給伊,丙○○的 毒品來源是被告乙○○,該通電話內容是丙○○還沒有從 被告乙○○那邊拿到毒品,所以沒辦法給伊愷他命;又跟 丙○○通話中提到「泡麵」是指愷他命;附表編號7 通話 內容「我哥」是被告乙○○,該通內容是丙○○交給伊愷 他命短少50公克,再跟伊要那50克的錢(見偵卷第28頁至 第30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因為丙○○的關係認識 被告乙○○,只知道有這個人,見過沒幾次面,也沒有什 麼交情。伊沒有跟被告乙○○交易過毒品,之前有用愷他 命,來源是跟丙○○拿的。伊認識之人叫「緯哥」的有很 多,在警詢說丙○○毒品來源是被告乙○○,是伊以為被 告乙○○就是「緯哥」,伊以為通訊監察譯文的「緯哥」 、「我哥」都是被告乙○○,因為警察當時跟伊說這個人 就是「緯哥」,所以當下判斷認為通訊監察譯文中「緯哥 」就是被告,但伊無法確定丙○○給伊的愷他命是否是丙 ○○向被告乙○○拿到的,伊沒有親眼看到丙○○向被告 乙○○拿愷他命等語(見本院卷102 年3 月26日審判筆錄 第79頁至第81頁),是以證人甲○○於警詢雖有證稱丙○ ○的愷他命來自於被告乙○○,然其既無親眼見過被告乙 ○○有交付或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丙○○,其是在警 方告知「緯哥」是被告乙○○後而自行判斷附表所示通訊 監察譯文中「緯哥」就是被告乙○○,則證人甲○○於警 詢證述附表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中「緯哥」、「我哥」均是 被告一節,顯為證人甲○○個人臆測之詞,實難遽採為對 被告不利之認定。
(四)又被告乙○○從98年12月1 日起至100 年5 月31日止,均 居住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7 樓之2 一節,有被 告與出租人陳佳妙於98年11月30日、99年12月2 日簽立房 屋租賃契約影本共2 件在卷可稽(見本院第37頁至第42頁 ),是以被告辯稱其並未住過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北路一節 ,應堪採信。公訴人認為被告在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北路租 屋處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證人丙○○,顯屬無據。(五)再查,證人丙○○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證 人即向證人丙○○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高建榮所持用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警方於100 年4 月15日起 至同年7 月11日止之監察期間,與被告乙○○於案發時持 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均多有所聯絡一節,有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聲監字第339 號、100 年聲監續字 第1174號、100 年聲監續字第1523號通訊監察書各1 紙、 通訊監察作業摘要報告表1 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96 頁
至第159 頁),而觀諸證人丙○○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 000000號、證人高建榮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與被告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上開監察期間 通訊監察譯文,並無提到泡麵或其他毒品暗語,且與證人 高建榮於警詢及偵查中均指認是向綽號「白癡」成年男子 拿或向丙○○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並未指認是向被告 乙○○購買或拿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參以證人高建榮既可 以直接跟被告乙○○聯繫聊天且證人高建榮之第三級毒品 來源為證人丙○○,若證人丙○○所購買的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來自被告乙○○,則證人高建榮當會直接向被告乙○ ○購買第三級毒品以取得更優於證人丙○○出售之價格, 是以從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尚難認有交易毒品之行為,且被 告乙○○於100 年6 月13日23時13分起至同年月14日8時9 分12秒,連續傳送內容為「你要快一點--我趕著給人,你 那邊多少先跟我說,我還不夠八萬。」或「做事情這麼不 負責任,要人怎麼挺你--我等你等到現在你一通電話也不 打」等簡訊共38通後,證人丙○○於100 年6 月14日8 時 17分19秒,傳送內容為「我沒有不負責任,只是我真的被 大家害到--昨天我拿我身分證要去借錢,但是借不到,給 我二天時間籌一定會想辦法」之簡訊給被告等情,有上開 通訊監察譯文1 件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53 頁至第155 頁 ),核與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有跟被告借錢,被 告是伊哥哥的朋友,且100 年5 月10日下午3 時59分35秒 跟甲○○對話內容在講伊跟被告借約10萬元,還有9 萬 1,500 元沒有還等語相符,是以被告辯稱從98、99年間借 丙○○錢,一開始都會如期歸還,從100 年農曆過年後, 丙○○開始拖欠,其罵過丙○○很多次,其跟丙○○那段 時間的通聯跟簡訊都是在跟丙○○要債等情,應堪採信。 此外,本案並未查獲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電子磅 秤、分裝袋或帳冊以為佐證,且本案復無相關通訊監察譯 文可資佐證被告有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證人丙○○之 犯嫌,而證人丙○○住處遭查扣之第三級愷他命亦為其哥 哥林明濬所有,已如前述,亦乏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提供者 ,是本件證人丙○○於偵查中曾證稱於起訴書所示時間、 地點有與被告完成毒品交易之證詞,已與警詢及歷次偵查 有歧異,且審理後經交互詰問而承認前所證稱起訴書所載 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均為不實在,且既乏其他補強證 據可資佐證,自難僅憑證人丙○○於偵查中片面之詞為不 利於被告之認定,要屬當然。
六、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客觀上尚未達到使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乙○○確有 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犯行之程度,尚存有合理之懷疑。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乙○○確有公訴人所指 之前揭犯行,揆諸首揭說明,本於罪證有疑,利益歸於被告 之原則,自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是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件經檢察官林錦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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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日期時間 │監察:A 姓│對方:B 姓名│談話內容譯文 │
│號│ │名及號碼 │及號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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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 年4 月18│0000000000│0000000000 │A :??OK吧 │
│ │日17時40分56│丙○○ │甲○○ │B :你又沒有拿給我 │
│ │秒(見偵卷 │ │ │A :小安啊 │
│ │第112 頁) │ │ │B :又沒有拿給我 │
│ │ │ │ │A :今天三重那個阿彬有來找我 │
│ │ │ │ │B :跟小布不錯的那個阿彬 │
│ │ │ │ │A :他們整群來說這個不錯,我沒什麼利潤,重點│
│ │ │ │ │ 是你那邊,他們拿23 │
│ │ │ │ │B :誰 │
│ │ │ │ │A :阿賓他們 │
│ │ │ │ │B :為什麼他們那麼低 │
│ │ │ │ │A :他們自己跟自己人拿,祐祐最扯,抽回來給小│
│ │ │ │ │ ○○自己去發OO │
│ │ │ │ │B :真的還是假的 │
│ │ │ │ │A :重點是下次能不能更低,緯哥說好 │
│ │ │ │ │B :嗯 │
│ │ │ │ │A :快幫我處理 │
│ │ │ │ │B :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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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0 年4 月20│同上 │0000000000 │B :你那邊的…那個「影片」跟我的是一樣的? │
│ │日19時15分47│ │黃奕齊(綽號│A :一樣的 │
│ │秒(見偵卷第│ │小憨) │B :那為什麼我的比較「綿」, │
│ │115頁) │ │ │A :怎麼可能,你那邊剩多少 │
│ │ │ │ │B :我這邊剩快一半而已,我差不多這個禮拜日會│
│ │ │ │ │ 全部給你, │
│ │ │ │ │A :如果那邊剩一半我就拿給我其他的朋友,我家│
│ │ │ │ │ 裹還有,小憨,我今天我不可能去動你的東西│
│ │ │ │ │ ,而且是你和我直接去我家的,我要怎麼弄,│
│ │ │ │ │ 這一批是我當著我哥和小謝他們都在,我說這│
│ │ │ │ │ 批東西好像不好,他們都說屁啦,那是你的「│
│ │ │ │ │ 腳」在騙你,我不是說你,不然就你如果還有│
│ │ │ │ │ 到一半我先丟給別人用,你再到我家拿剩下的│
│ │ │ │ │ 那些,因為剩下的大概還有差不多100 ,真的│
│ │ │ │ │ 都不會「挪」? │
│ │ │ │ │B :真的都不會,我沒騙你, │
│ │ │ │ │A :這2 天阿樂跟巧克力,一條而已「挪」的超嚴│
│ │ │ │ │ 重。 │
│ │ │ │ │B :我是抽煙的, │
│ │ │ │ │A :他們也是抽煙的,沒關係我們見面的時候看就│
│ │ │ │ │ 知道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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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0 年5 月3 │同上 │0000000000 │A :喂 │
│ │日18時51分31│ │甲○○ │B :你在哪 │
│ │秒(見偵卷第│ │ │A :我現在在醫院看北桃 │
│ │129 頁) │ │ │B :你也去看他喔 │
│ │ │ │ │A :你怎麼知道 │
│ │ │ │ │B :哭腰。他被砍那天我就知道--- 啊緯哥哩 │
│ │ │ │ │A :快好了。反正今天晚上一定會好 │
│ │ │ │ │B :啊今天晚上要不要戰 │
│ │ │ │ │A :沒有要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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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0 年5 月3 │同上 │同上 │A :喂 │
│ │日21時01分52│ │ │B :你現在在哪 │
│ │秒(見偵卷第│ │ │A :我在青海宮練陣頭啊. 幹嘛 │
│ │129頁) │ │ │B :啊緯哥哩 │
│ │ │ │ │A :緯哥還沒好。放心。今天一定會好。他還跟我│
│ │ │ │ │ 保證 │
│ │ │ │ │B :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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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0 年5 月3 │同上 │同上 │A :你在哪 │
│ │日22時25分55│ │ │B :我快到家啦 │
│ │秒(見偵卷第│ │ │A :我這邊完蛋啦 │
│ │129 頁) │ │ │B :怎樣 │
│ │ │ │ │A :我被人家ㄉㄧㄠˇ50 │
│ │ │ │ │B :誰啊 │
│ │ │ │ │A :白痴啊。現在要跑路了 │
│ │ │ │ │B :你不是10給他而已 │
│ │ │ │ │A :50 啦 │
│ │ │ │ │B :啊重點是緯哥在等你拿這50的錢過去。他才要│
│ │ │ │ │ 給你是不是 │
│ │ │ │ │A :不是。哪是這意思。我是說我身上都沒現金了│
│ │ │ │ │ 。我還差緯哥50沒錯。我跟緯哥說這50讓我ㄆ│
│ │ │ │ │ ㄤˋ(周轉).要不然我身上沒有東西ㄆㄤˋ。 │
│ │ │ │ │ 緯哥說叫我去他家找他。所以你等我電話好不│
│ │ │ │ │ 好--緯哥說跟你朋友講。要不然100.現金喔。│
│ │ │ │ │ 可以拿來試啊--緯哥說等他一下。反正今天晚│
│ │ │ │ │ 上一定會處理給我們 │
│ │ │ │ │B :如果有人押. 啊我們這邊等等等。總不能讓客│
│ │ │ │ │ 人等吧。對不對 │
│ │ │ │ │A :沒有辦法啊. 因為錢也是這樣拖啊。總是有2 │
│ │ │ │ │ 天的空窗期啊。好啦。我晚上打給你。重點是│
│ │ │ │ │ 要現金喔。我們約12 點 。我直接打電話問他│
│ │ │ │ │B :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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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0 年5 月10│同上 │同上 │B :你在那? │
│ │日15時59分35│ │ │A :我女朋友家,幹。白胖昨我大家聽到我的事,│
│ │秒(見偵卷第│ │ │ 全部的人都來了只有你沒來 │
│ │141頁) │ │ │A :你那邊總共幾箱泡麵? │
│ │ │ │ │B :2箱, │
│ │ │ │ │A :那應該就剩100 的錢,我們晚上10點見個面談│
│ │ │ │ │B :昨天你有去找緯哥嗎? │
│ │ │ │ │A :緯哥本來要找我,我說不用,你說找他那個 │
│ │ │ │ │ 喔,我有叫阿殘去找他了 │
│ │ │ │ │B :你那邊要給緯哥的錢多少了? │
│ │ │ │ │A :我這邊有10萬啊 │
│ │ │ │ │B :10萬而已,誰還沒給你? 我的 │
│ │ │ │ │A :你那邊是幾箱泡麵 │
│ │ │ │ │B :大概2 箱,你還差6 箱的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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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0 年6 月13│同上 │同上 │A :喂。我哥跟阿亮說從頭到尾就只有150 │
│ │日1 時49分54│ │ │B :真的厚 │
│ │秒(見偵卷第│ │ │A :不是。而且我沒有替誰講話。當初我也記得你│
│ │159 頁) │ │ │ 跟我講的。那次最後一次也是150 . 丫你看小│
│ │ │ │ │ 胖這調我已經擔了。現在不見這個你也要叫我│
│ │ │ │ │ 擔。你跟我講說你少了東西。我也反映幫你弄│
│ │ │ │ │ 多一點。現在不見你也叫我擔。從頭到尾都沒│
│ │ │ │ │ 經過我的手。你也叫我擔 │
│ │ │ │ │B :明天早上再跟你講 │
│ │ │ │ │A :我有跟哥講好。他就承認只有150(公克) 而已│
│ │ │ │ │ --我哥說有的就承認. 但沒有的不要全部灌在│
│ │ │ │ │ 他身上。這樣太超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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