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智訴字,101年度,9號
PCDM,101,智訴,9,2013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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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訴字第1號
                   101年度智訴字第9號
                   101年度訴字第5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德斌
      胡瑞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楊俊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
字第25983 號)及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6225號、101 年度
偵續字第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董德斌胡瑞玲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董德斌胡瑞玲係夫妻,被告董德斌係 址設新北市○○區○○街000 號1 樓「旅捷國際有限公司」 (下稱臺灣旅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胡瑞玲則擔任該 公司會計,負責派件收發、清點數量等工作,其2 人均明知 「VIAGRA」(中文名稱「威而剛」)係美商輝瑞產品公司( 下稱輝瑞公司)所生產之藥品,且輝瑞公司在我國之合法代 理販售藥商為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輝瑞大藥廠) ,「CIALIS」(中文名稱「犀利士」),係美商美國禮來大 藥廠(下稱禮來公司)所生產並由該公司在我國合法販售之 藥品,而「VIAGRA」、「犀利士CIALIS」商標,分別經瑞輝 公司、禮來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 現均仍在商標權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 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或相同之註冊商標。又其2 人均 明知大陸地區真實姓名不詳,綽號「小郭」之成年男子所交 寄如附表一所示之威而剛、犀利士及如附表二所示之三體牛 鞭等來路不明之藥品,均足以影響人類生理機能,屬未經主 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輸入之禁藥,竟基於輸入、運送侵 害商標權之禁藥(起訴書贅載偽藥,業經公訴檢察官分別於 民國101 年5 月17日、7 月19日準備程序當庭更正如上,以 下均同)之犯意聯絡,自100 年7 月起,由董德斌指示旅捷 公司位於大陸深圳員工,將「小郭」所交寄之威而剛、犀利 士及如附表二所示之三體牛鞭等藥品裝入麻布袋,空運至桃 園國際機場後,委託不知情之福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 福隆公司)辦理報關業務,以此方式將前揭侵害商標權之禁 藥威而剛、犀利士及如附表二所示之三體牛鞭等藥品,自大 陸地區輸入國內後,再由被告胡瑞玲依被告董德斌之指示,



依寄送地址整理後,交由不知情之臺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臺灣宅配通)送交收件者。嗣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於100 年9 月22日14時25分許,持搜索票至新北 市○○區○○街000 號1 樓執行搜索時查獲,並扣得如附表 一所示仿冒商標之威而剛、犀利士及如附表二所示之三體牛 鞭等禁藥,嗣將上開禁藥抽樣送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理局鑑驗,結果驗出如附表所示之Sildenafil等西藥成分, 因認被告涉嫌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第83條 第1 項運送禁藥及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輸入仿冒商標商品 等罪嫌(起訴書起訴法條原記載尚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 之輸入偽藥、第83條第1 項運送偽藥罪,業經公訴檢察官當 庭更正如上,見101 年度智訴字第1 號卷一第74頁背面)云 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 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亦分別著有判例可 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董德斌胡瑞玲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警 方於上開時、地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未經主管 機關核准輸入之仿冒商標禁藥,經送鑑結果含有如附表所示 之西藥成分為其主要論據,並以被告2 人於偵查中之供述及 證述、證人顏金明鄒錦駿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即警員余 忠信、謝佩緻於警、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即警員魏茂興於檢 察官偵查中之證述、現場蒐證光碟、蒐證及扣案物品照片、 101 年4 月15日檢察官偵查中勘驗臺灣宅配通包裝之照片、 輝瑞大藥廠鑑定聲明書及照片、犀利士20mg藥品包裝鑑定報 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 函、扣案隨身碟內宅配明細及退貨明細資料各1 份、福隆公 司之統一發票4 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2 紙、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 扣案隨身碟內宅配明細及退貨明細資料等件為證。四、訊據被告2 人固坦承:被告董德斌係臺灣旅捷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被告胡瑞玲則係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擔任會計及



貨品清點、對帳及聯絡大陸地區東莞市虎門旅捷貨運代理服 務部(下稱虎門旅捷公司)退貨事宜,均從事航空貨運承攬 及派件業務,且於前揭時間經虎門旅捷公司承運真實姓名不 詳,綽號「小郭」即自稱「郭洋」之成年男子所交寄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物品,運至臺灣地區經福隆公司辦理報關後, 交由臺灣旅捷公司轉由臺灣宅配通送交臺灣地區收件者,上 開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藥品為仿冒商標之禁藥,如附表二所 示之藥品則屬禁藥等情不諱,惟均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 指之輸入禁藥、運送禁藥、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等犯行,辯稱 :本件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均係由寄件人自行以 臺灣旅捷公司提供虎門旅捷公司之臺灣宅配通便利袋包裝後 ,並在臺灣宅配通之空白提單上填具收件人資料、貨品內容 等項,始交由虎門旅捷公司統一以大麻布袋包裹後寄送至臺 灣旅捷公司,臺灣旅捷公司業務人員於收取上開貨品後,即 拆開麻布袋分類派送,其等並無義務,亦不會開拆臺灣宅配 便利裝袋,檢視內容物是否與提單上所載品項相符,是其等 對於各該便利袋內之物品為何毫無所悉,自無輸入禁藥、運 送禁藥、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主觀犯意等語。經查:(一)有關本件扣案之藥品,均係大陸地區綽號「小郭」,自稱 「郭洋」之成年男子於前揭時間委託虎門旅捷公司運送至 臺灣地區,經福隆公司辦理報關後,交由被告2 人所經營 之臺灣旅捷公司,待轉由臺灣宅配通送交臺灣地區收件者 ,或經前開程序送達收件者後經退回之貨品等情,為被告 2 人所是認,且有貨物託運委任書、臺灣旅捷公司與虎門 旅捷公司簽訂之合約書、福隆公司與虎門旅捷公司簽訂之 合約書、郭洋廣東省居住證各1 件、福隆出貨運費報表8 紙、統一發票4 紙、宅配通周結明細資料、臺灣旅捷公司 與臺灣宅配通公司簽訂之宅配服務合約書等件在卷可查( 見100 年度偵字第25983 號偵查卷第77頁至第86頁、第13 2 頁、第134 頁、第135 頁、本院101 年度智訴字第1 號 卷一第60頁、第61頁、第130 頁至第136 頁)。又本件扣 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犀利士藥品,經送台灣禮來公司鑑定結 果,送鑑犀利士藥瓶(內含藥錠30顆)標籤上方無防偽圖 案及相關中文印刷標示,確認非衛生署核准之CILAIS產品 ,亦非臺灣禮來公司上市之產品,均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 之禁藥一節,有台灣禮來公司100 年11月7 日犀利士20mg 藥品包裝鑑定報告1 份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2598 3 號偵查卷第165 頁),另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藥品 ,經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結果,均檢出Si ldenafil西藥成分,亦有該局檢驗報告書1 份在卷足憑(



見101 年度他字第506 號偵查卷第3 頁至第18頁)。另證 人鄒錦駿所提供之藥品係臺灣旅捷公司轉由臺灣宅配通公 司派送之物品一節,亦經證人鄒錦駿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 述:伊係受輝瑞公司特別委託作市場調查,於100 年8 月 9 日在網站上見某賣家販售威而剛,經伊訂購罐裝一罐及 盒裝兩盒,嗣於100 年8 月12日下午由臺灣宅配通公司送 貨至指定之便利商店,伊再前往取貨並付款,因輝瑞公司 在臺灣地區並未販售罐裝威而剛,故伊懷疑該賣家販售者 為仿冒品,遂製作報告書併同購得之藥品(含外包裝)逕 送輝瑞公司檢驗等語明確(見本院101 年度智訴字第1 號 卷二第17頁至第19頁),且上開威而剛藥品經輝瑞公司鑑 定結果,其包裝形式與該公司經衛生署核准銷售之威而剛 真品,顯不相同,非由該公司在臺灣地區銷售之產品,亦 有該公司於100 年8 月25日出具之鑑定聲明書1 件在卷足 憑(見100 年度偵字第25983 號偵查卷第46頁至第51頁) 。是本件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藥品係未經許可輸入、侵害 商標權之禁藥,而扣案如附表一之藥品則為未經許可輸入 之禁藥等節,首堪認定。
(二)按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罪,以出於明知為偽藥或禁藥為 前提要件,所謂明知,係指直接故意而言,若為間接故意 或過失,均難繩以該條項之罪;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犯罪 之決意,應依證據證明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335 號、94年度台上字第5368號判決參照)。復按過失所特有 之規範性要素之注意義務,乃客觀之義務,其義務之有無 應就法令、規則、契約、習慣、法理及一般日常生活經驗 等予以觀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424號判決參照) ;刑法上所稱之過失,係指對於構成犯罪事實之發生,應 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情形。而有無上開情形,應就 相關事實為具體之判斷,不能以行為人擔任某種職務,即 為概括之推定(同院98年度台上字第7192號判決參照)。 經查:
1、本件被告董德彬、胡瑞玲2 人所經營之臺灣旅捷公司與虎 門旅捷公司共同在大陸地區成立東莞市虎門旅捷貨運代理 服務部,由臺灣旅捷公司負責管理帳務(代收款、公司管 銷等)及承攬業務至臺灣地區派送業務,大陸地區所有業 務及相關操作流程由虎門旅捷公司負責,並約定因承攬業 務為大陸地區,虎門旅捷公司須遵守兩岸進出口貨物法律 規定,不得承攬所有違反法律規定之業務等情,有前述雙 方簽訂之合約書存卷可參,是依上開契約之約定,大陸地 區承攬運送業務係由虎門旅捷公司負責,臺灣旅捷公司僅



負責帳務及在臺灣地區之派送業務。而本件扣案之藥品, 均係大陸地區綽號「小郭」,自稱「郭洋」之成年男子委 託虎門旅捷公司運送至臺灣地區,由臺灣旅捷公司之被告 胡瑞玲核對派件明細,清點到貨數是否與派件明細所載數 量相符,再通知臺灣宅配通前來取貨,並依約代收款項, 再於每周扣除運費後匯入「郭洋」指定之郭士鳴帳戶,若 有退貨,則依虎門旅捷公司告知之地點辦理退貨,被告胡 瑞玲會與「郭洋」以MSN 聯繫有關運費結算及代收款結帳 事宜等情,亦經證人即被告董德斌於檢察官訊問時及本院 審理中、證人即被告胡瑞玲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明確( 見101 年度偵續字第96號偵查卷第113 頁、第114 頁、本 院101 年度智訴字第1 號卷二第47頁背面至第51頁、第56 頁背面至第59頁),並有前述100 年7 月1 日虎門旅捷公 司與「郭洋」簽訂之貨物託運委任書在卷足按。至證人郭 士鳴之帳戶究有無交由被告2 人或「郭洋」使用、有無實 際收受、處理退貨事宜,業經證人郭士鳴到庭證述:不認 識被告或「小郭」之人,也不知旅捷公司等語明確(見10 1 年度智訴字第1 號卷一第164 頁背面至第167 頁),另 卷附被告胡瑞玲與「小郭」之即時通訊畫面,則僅能證明 「小郭」要求被告胡瑞玲傳送對帳明細之情(見100 年度 偵字第25983 號偵查卷第76頁),是僅憑上開事證,尚不 足以認定被告2 人有何與大陸地區「小郭」即「郭洋」之 人有何明知為禁藥而為輸入、運送,或輸入仿冒商標商品 之犯意聯絡。是本件依檢察官提出之全部證據資料,至多 僅能認定扣案禁藥係大陸地區綽號「小郭」,自稱「郭洋 」之成年男子委託虎門旅捷公司託運,經福隆公司辦理報 關後,交由臺灣旅捷公司,待轉由臺灣宅配通送交臺灣地 區收件者,或經前開程序送達收件者後經退回之貨品,尚 不足以證明被告2 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性 為藥品,即無從認定被告2 人就輸入禁藥、運送禁藥或仿 冒商標商品有何故意。
2、至公訴檢察官另以:被告2 人就上開犯行縱無故意,亦有 過失,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之過失犯輸入禁藥罪、第 83條第3 項之過失犯運送禁藥罪嫌云云,因此部分與起訴 之基本事實同一,若認構成犯罪,法院固應依法變更起訴 法條予以審認,然查:
(1)警方於100 年9 月22日在址設新北市○○區○○街000 號 1 樓之臺灣旅捷公司執行搜索時,現場查扣之待送貨品及 退件貨品,均係以臺灣宅配通之塑膠不透明便利袋包裝妥 當,從外觀無法辨識其內容物,其上提單均填妥收件人資



料及商品品項,而未見現場有何開拆、包裝貨品之情形, 另扣案部分貨品包裝上所註記之「犀」、「威」等字跡, 係執行搜索員警余忠信書寫註記等節,業經證人即被告董 德斌、證人余忠信於檢察官偵訊時結證在卷,並有現場採 證照片、檢察官勘驗貨品包裝照片、證人即執行員警余忠 信、魏茂興於101 年4 月11日出具之檢視搜索過程影音光 碟報告1 件在卷可參(見101 年度偵續字第96號偵查卷第 170 頁、第175 頁至第181 頁、第190 頁、第193 頁、10 0 年度偵字第25983 號偵查卷第54頁至第68頁背面),復 經本院勘驗上開搜索錄影光碟,並製成勘驗結果1 份附卷 足稽(見本院101 年度智訴字第1 號卷二第61頁至第61之 4 頁)。依本院勘驗上開錄影光碟勘驗結果顯示,員警魏 茂興進入現場,被告胡瑞玲在場,桌面上擺放以不透明塑 膠便利袋包裝,並貼有填妥寄件資料之提單且未開封之大 、小包裹;魏茂興隨機拿起桌上其中1 個包裹觸摸後,搖 一搖,有聽到顆粒撞擊瓶子的聲音,並問被告胡瑞玲:「 這是什麼藥?」,被告胡瑞玲答稱:「我不知道」,後由 被告胡瑞玲提供剪刀請魏茂興自行拆開,魏茂興以剪刀剪 開,取出藍色半透明氣泡式包裝袋,發現內有罐裝威而剛 ,由余忠信拍照採證;搜索現場沒有發現已開封之貨物, 退件包裹係放置在桌子另一側之黃色紙箱內,以灰色不透 明塑膠便利袋包裝,且未開封,部分包裹上黏貼之提單畫 有「×」或「─」,另桌子左後側地板上有數個空的淺褐 色麻布袋,另檔案名稱MOV104畫面時間48分10秒至48分30 秒顯示,許其忠拿起另一銀色包裹,先以剪刀剪開部分後 ,再以手撕開包裝袋,惟未取出其內包裝盒,放置在桌上 、同檔案畫面時間1 小時1 分40秒至3 分10秒許其忠又陸 續拿取包裹,先以剪刀剪開部分後,再以手撕開包裝袋, 惟均未取出其內物品、檔案名稱MOV105畫面時間6 分50秒 至16分1 秒,許其忠以剪刀剪開輔以手撕開之方式開拆包 裹等情無誤。參以證人魏茂興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未就上 開退件貨品呈不規則狀開口之情形予以拍照存證;警方是 否有先用剪刀剪開再以手撕開之情形,伊不能確認;包裝 完整的貨品,不是觸摸就可知道內容物,僅能知道形狀, 有些搖一搖可知是類似藥品的東西等語(見同院卷第5 頁 背面至第8 頁)、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許其忠於本院審理中 亦證稱:印象中現場沒有已經開封的包裹等語在卷(見同 院卷第14頁)。由是足見證人魏茂興於本院審理中所證述 :現場發現在退件的麻布包內有一、兩個撕口不規則狀開 啟的物件、警方在現場都是用剪刀平整剪開包裝云云(見



本院101 年度智訴字第1 號卷二第4 頁、第7 頁、第12頁 背面),自難遽採。又扣案藥品經警拆封後,可發現其內 或以塑膠罐裝顆粒狀藥品、紙盒包裝膏條狀藥品,或以鋁 製夾鏈袋或錫箔片包裝膠囊狀或零散顆粒狀藥品、玻璃或 塑膠瓶裝液態藥品,此觀諸卷附現場搜證照片自明,益徵 並非每一貨品經搖晃均會出現顆粒撞擊聲,要難僅以部分 貨品經搖晃發出顆粒撞擊聲,或從外包裝便利袋可觸摸內 容物之形狀等節,逕認被告2 人應可知悉便利袋內裝有禁 藥。
(2)佐以證人即福隆公司顏金明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福隆公司 係與虎門旅捷公司簽約,受虎門旅捷公司委託報關,費用 則係由臺灣旅捷公司以新臺幣支付;貨物運送至臺灣時都 是虎門旅捷公司以麻布袋包裝,海關抽檢時,福隆公司才 會去開貨,伊公司不能隨便拆開看;虎門旅捷公司會送貨 物清單過來,福隆公司就單純依清單內容申報海關,託運 物品從一般民生用品、3C商品到衣服都有;伊公司沒有查 驗的權力,這是海關的職權,伊公司也不會為了計價拆開 麻布袋看裡面的貨物等語(見本院101 年度智訴字第1 號 卷一第158 頁背面至第163 頁),及證人陳志宏即前臺灣 旅捷公司員工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福隆公司會將進口清 關的貨物送至臺灣旅捷公司,送來的貨物都是用白色大麻 布袋包裝,伊負責拆開麻布袋理貨、清點明細及派送貨給 客戶;清點的明細係每日一大早被告胡瑞玲列印進口清單 明細,等貨到齊,伊就跟被告胡瑞玲回報並上車送貨;清 點的方式是將麻布袋打開,將裡面的貨品拿出來,由伊清 點總件數是否與提單號碼吻合,一張提單可能有三、五箱 貨品,提單上會註明件數,伊須將全部的貨物倒出來一一 清點,提單上會註明貨品名稱,以其派送的立場不能打開 裡面的東西;宅配貨物是以不透明的便利袋包裝,無法從 外觀辨識內容物,如麻布袋內有宅配貨品,伊就會區分出 來,由被告胡瑞玲聯絡臺灣宅配通前來取件,伊不負責宅 配物件的派送;麻布袋內宅配的物品一包一包都已經黏好 提單,所以應該是大陸那邊做好,清關後就直接送到臺灣 旅捷公司;宅配部分的退件,是1 包附1 張提單黏在物品 上,且上面會有臺灣宅配通人員註記打叉;伊不會將臺灣 宅配通退件的貨品拆開來看,也不可能拿起來搖一搖猜裡 面是什麼東西;宅配的便利袋本身防水,送到臺灣旅捷公 司時都是包裝好,提單也貼妥,只等臺灣宅配通人員來取 走,臺灣旅捷公司不會自行包裝等語(見本院101 年度智 訴字第1 號卷一第167 頁背面至第171 頁)。準此,被告



2 人所辯稱:其等經營航空貨運承攬業,單純處理虎門旅 捷公司接單運送之貨物在臺灣地區之配送,既未直接受託 運人委託送貨,對於包裝完好,貼有記載妥當提單之貨物 ,亦不會拆開查看等語,洵非無稽。
(3)況依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之規定,並未課予該業者查 驗所承攬運送貨品之義務;另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僅係 規定進出口貨物查驗人員為關員會同報關人為之及其查驗 方式;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則設有於符合相關條件下,海關 得准其在不拆開包裝之情形下理貨,並得將貨物加以分類 ,及快遞業者應遵守海關之相關規定,以防侵害智慧財產 權物品之走私行為等規定,是依上開規定及一般生活經驗 與商業習慣而言,甚難期待被告2 人所經營之航空貨運承 攬業者逐一檢視託運人託運之貨品是否符合提單或清單上 之記載,更無自行開拆檢查之權利或義務。從而被告2 人 自無探知託運物品為禁藥或仿冒商標商品之可能性,尚難 謂有何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輸入或運送禁藥等 罪責。
五、綜上,本案尚無證據證明被告2 人主觀上就輸入禁藥及仿冒 商標商品、運送禁藥等行為有何故意,或與大陸地區「郭洋 」之人就上揭犯罪有何犯意聯絡,復案內卷證亦不足以認定 被告2 人就輸入、運送上開貨品,有何應注意、能注意而未 注意之過失情形。此外,亦未見有何具體事證可供調查以資 證明被告2 人確有犯罪,本件既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 懷疑之有罪確信程度,不足為被告2 人犯罪之證明,依「罪 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尚難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遽為 被告2 人有罪之認定,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以昭慎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件經檢察官廖棣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盈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附表一




┌──┬─────────┬───┬───────────┐
│編號│ 藥品名稱 │數量 │含西藥成分 │
├──┼─────────┼───┼───────────┤
│ 1 │威而剛(30粒裝) │4瓶 │Sildenaf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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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威而剛(4粒裝) │3包 │Sildenafil │
├──┼─────────┼───┼───────────┤
│ 3 │威而剛(10粒裝) │1包 │Sildenafil │
├──┼─────────┼───┼───────────┤
│ 4 │犀利士(30粒裝) │1瓶 │Sildenafil │
└──┴─────────┴───┴───────────┘
附表二
┌──┬─────────┬───┬───────────┐
│編號│藥品名稱 │數量 │ 含西藥成分 │
├──┼─────────┼───┼───────────┤
│ 1 │三體牛鞭 │19盒 │Sildenafil │
├──┼─────────┼───┼───────────┤
│ 2 │LEVITRA │1盒 │Sildenafil │
├──┼─────────┼───┼───────────┤
│ 3 │CROWN3000 │1瓶 │Sildenafil │
├──┼─────────┼───┼───────────┤
│ 4 │Samurai-X │12包 │Sildenafil │
├──┼─────────┼───┼───────────┤
│ 5 │新一代三體牛鞭勃動│7盒 │Sildenafil │
│ │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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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持久型Retard │8盒 │Tetracai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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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一炮到天亮 │6盒 │Sildenafil │
├──┼─────────┼───┼───────────┤
│ 8 │Vigour │2瓶 │Sildenafil、Tadalafil │
├──┼─────────┼───┼───────────┤
│ 9 │偉哥雙動力(膠囊)│1盒 │Sildenafil │
├──┼─────────┼───┼───────────┤
│ 10 │XXL Vivid │1瓶 │Sildenafil │
├──┼─────────┼───┼───────────┤
│ 11 │VigRX Plus │1盒 │Tadalafil │
├──┼─────────┼───┼───────────┤
│ 12 │Sta-max咖啡 │1盒 │Sildenaf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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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KAMAGRA 100mg │1盒 │Sildenafil │
│ │Oral Jelly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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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MARS噴劑 │4瓶 │Menthol、Tetracai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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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Rush │2瓶 │Isobutyl nitrite │
├──┼─────────┼───┼───────────┤
│ 16 │MARS │1盒 │Menthol、Tetracaine │
├──┼─────────┼───┼───────────┤
│ 17 │讓子彈飛(生精片)│1瓶 │Sildenafil、Tadalafil │
├──┼─────────┼───┼───────────┤
│ 18 │STA-HARD Male │2條 │Benzocaine │
│ │Genital │ │ │
│ │Desensitizer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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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REMAN'S DELAY │2盒 │Tetracaine │
│ │SPRAY │ │ │
├──┼─────────┼───┼───────────┤
│ 20 │X Ultra Strong │1盒 │Isopropyl nitrite │
├──┼─────────┼───┼───────────┤
│ 21 │GENTOS愛神 │1瓶 │Tadalafil、Vardenafil │
├──┼─────────┼───┼───────────┤
│ 22 │臺灣綠金剛(HAPPY │1盒 │Tetracaine │
│ │LOVE) │ │ │
├──┼─────────┼───┼───────────┤
│ 23 │Blue Boy │1瓶 │Amyl nitrite、 │
│ │ │ │Isobutyl nitrite │
├──┼─────────┼───┼───────────┤
│ 24 │不明土黃色藥丸 │3包 │Sildenafil │
├──┼─────────┼───┼───────────┤
│ 25 │不明紅色藥丸 │1包 │Sildenaf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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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不明藍色藥丸 │1包 │Tadalafil、Vardenaf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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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不明錫箔包藥品 │2包 │Tadalafil、Vardenaf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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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輝瑞產品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旅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