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69號
原 告 楊吳寶(即楊敏卿之承受訴訟人)
楊朝陽(即楊敏卿之承受訴訟人)
楊宏仁(即楊敏卿之承受訴訟人)
楊明珠(即楊敏卿之承受訴訟人)
楊明華(即楊敏卿之承受訴訟人)
楊明玲(即楊敏卿之承受訴訟人)
楊明芳(即楊敏卿之承受訴訟人)
楊漢津
楊金河
楊炎生
楊金峯
楊哲銓
楊哲彰
楊熹明
江素秋
曾淑媛
楊錦玫
楊玉如
上列十八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錫禎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淑惠
被 告 陳 惜
張慶隆
陳窓明
陳重圭
陳柏原
陳界原
陳丁賢
陳麗真
陳志勇
劉正義
陳騰棟
陳啟堯
陳熀期
兼上十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重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宗穎
被 告 林欣融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 泉
被 告 陳張金枝
陳彤綸
陳禹成
陳縈緹
陳瑞昆
陳瑞南
陳麗雲
陳冠宇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國彰
被 告 陳麗珍
上 一 人
特別代理人 彭文暉
被 告 張國農(即張春來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麗月
被 告 張文彬(即張春來之承受訴訟人)
張榮興(即張春來之承受訴訟人)
張玉惠(即張春來之承受訴訟人)
徐張招治(即張春來之承受訴訟人)
張秋菊(即張春來之承受訴訟人)
陳張桃(即張春來之承受訴訟人)
張麗花(即張春來之承受訴訟人)
張水能
蔡對娥
張錫寶
張月女
張少梅
張靜娟
張美卿
張美惠
張清華
張治平
張楊花
張涌鼒
張晉銘
張小品
張美淑
張銘育
陳芬章(即陳張木花之承受訴訟人)
陳兩逢(即陳張木花之承受訴訟人)
陳來春(即陳張木花之承受訴訟人)
陳秋女(即陳張木花之承受訴訟人)
張連云
邱家墩
李邱麗罔
邱麗美
邱麗切
邱 對
張登旺
張宛蓁
張秀美
陳朱苜哖
陳力山
陳謙和
陳全重
林陳碧霞
陳碧麗
陳秋霞
陳淑美
傅陳彩雪
唐陳彩惠
陳春蘭
陳丁法
陳新傳
陳清連
陳秀銤
黃陳寶鳳
陳麗碧
陳鴻章
陳鴻基
陳裕槿
江陳梅
邱陳秋
陳素真
江陳素娥
陳綉盈
陳素卿
劉正德
劉正宗
黃劉靜
劉玉釵
劉美華
張陳素
陳 叁
陳 還
陳塗潭
陳江蘭
陳佑華
陳桂枝
陳美玲
楊懷諒
楊朝朋
楊平順
楊娥月
楊浩威
楊姳俽
楊雨農
顏楊精
楊美惠
林傳錦
林傳成
林傳字
林傳益
彭林來升
林來收
林泓志
林靜紅
林必利
黃陳劉
楊昌坤
楊昌清
陳蔣葉
陳聞墻
陳聞松
呂陳麗玉
陳麗月
陳麗香
林 丑
陳昭全
陳泊全
陳壬杰
傅銀漢
傅文要
陳冠宏(即陳春火之承受訴訟人)
陳飛生(即陳春火之承受訴訟人)
陳冠揚(即陳春火之承受訴訟人)
陳郁慧(即陳春火之承受訴訟人)
陳瑞君(即陳春火之承受訴訟人)
陳咸任(即陳春火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卿(即陳春火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綿(即陳春火之承受訴訟人)
黃明通(即黃陳彩雲之承受訴訟人)
黃順治(即黃陳彩雲之承受訴訟人)
黃沛涵(即黃陳彩雲之承受訴訟人)
黃美連(即黃陳彩雲之承受訴訟人)
黃翠令(即黃陳彩雲之承受訴訟人)
林來宇(公示送達)
陳怡親(公示送達)
陳美玲(公示送達)
張登弘(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7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10頁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陳冠揚「住臺中市○區○○里○○○街000巷00號1樓之8」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中市○○區○○里○○路00巷00號1樓之8」;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一、二之部分記載,應更正為如下列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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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欄位及頁數 │更正前 │更正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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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事實及理由欄、│①先位聲明:⑴被告陳丁賢向原│①先位聲明:⑴被告陳丁賢、陳│
│ │壹、程序部分:│告承租系爭72、72-1、72-2地號│界原向原告承租系爭72、72-1、│
│ │㈧(第27頁倒數│其中面積0.0993甲之土地租金 │72-2地號其中面積各0.0993甲、│
│ │第5行起至第28 │,應自本件起訴之日起,調整為│0.0494甲之土地租金,應自本件│
│ │頁前5行) │調高後每期之租金15,408元。⑵│起訴之日起,調整為調高後每期│
│ │ │被告陳丁賢應自本件起訴之日起│之租金各15,408元、7,664元。 │
│ │ │,於每年農曆6月15日、農曆10 │⑵被告陳丁賢、陳界原應自本件│
│ │ │月15日,各給付原告調高後每期│起訴之日起,於每年農曆6月15 │
│ │ │之租金15,408元。②備位聲明:│日、農曆10月15日,分別給付原│
│ │ │⑴被告陳丁賢向原告承租系爭72│告調高後每期之租金各15,408元│
│ │ │、72-1、72-2地號其中面積0.09│、7,664元。②備位聲明:⑴被 │
│ │ │93甲之土地租金,應自本件起訴│告陳丁賢、陳界原向原告承租系│
│ │ │之日起,調整為調高後每期之租│爭72、72-1、72-2地號其中面積│
│ │ │金在來稻谷1,340臺斤。⑵被告 │各0.0993甲、0.0494甲之土地租│
│ │ │陳丁賢應自本件起訴之日起,於│金,應自本件起訴之日起,調整│
│ │ │每年農曆6月15日、農曆10月15 │為調高後每期之租金在來稻谷各│
│ │ │日,各給付原告調高後每期之租│1,340臺斤、670臺斤。⑵被告陳│
│ │ │金在來稻谷1,340臺斤。」 │丁賢、陳界原應自本件起訴之日│
│ │ │ │起,於每年農曆6月15日、農曆 │
│ │ │ │10月15日,分別給付原告調高後│
│ │ │ │每期之租金在來稻谷各1,340 臺│
│ │ │ │斤、670臺斤。」 │
├──┼───────┼──────────────┼──────────────┤
│二 │附表一編號一、│約1.442平方公尺 │約2,580平方公尺 │
│ │原約定每期應給│ │ │
│ │付之租金(在來│ │ │
│ │稻谷)欄(第68│ │ │
│ │頁) │ │ │
│ │ │ │ │
│ │ │ │ │
├──┼───────┼──────────────┼──────────────┤
│三 │附表一編號二、│0.0818甲(二處) │(二處均更正為)0.0814甲 │
│ │原約定每期應給│ │ │
│ │付之租金(在來│ │ │
│ │稻谷)欄(第68│ │ │
│ │頁) │ │ │
├──┼───────┼──────────────┼──────────────┤
│四 │附表二編號一、│2,257臺斤(計算式:28,894÷2│2,258臺斤(計算式:28,894÷2│
│ │應調整每期租金│1.33÷0.6=2,257,小數點以下│1.33÷0.6=2,258,小數點以下│
│ │(換算為在來稻│4捨5入) │4捨5入) │
│ │谷,臺斤)欄(│ │ │
│ │第73頁) │ │ │
│ │ │ │ │
├──┼───────┼──────────────┼──────────────┤
│五 │附表二編號二、│原約定0.0818甲(計算式:0.05│原約定0.0814甲(計算式:0.05│
│ │原約定每期應給│58甲+0.0256甲=0.0818甲,約│58甲+0.0256甲=0.0814甲,約│
│ │付之租金(在來│793平方公尺,小數點以下4捨5 │789平方公尺,小數點以下4捨5 │
│ │稻谷)欄(第73│入),租金為110臺斤(計算式 │入),租金為110臺斤(計算式 │
│ │頁至第74頁) │:75臺斤+35臺斤=110臺斤) │:75臺斤+35臺斤=110臺斤) │
│ │ │,故每平方公尺租金為0.1387臺│,故每平方公尺租金為0.1394臺│
│ │ │斤(計算式:110臺斤÷793平方│斤(計算式:110臺斤÷789平方│
│ │ │公尺=0.1387臺斤,小數點以下│公尺=0.1394臺斤,小數點以下│
│ │ │4位以下4捨5入),則原約定每 │4位以下4捨5入),則原約定每 │
│ │ │期應給付租金應為96臺斤(計算│期應給付租金應為97臺斤(計算│
│ │ │式:695平方公尺×0.1387臺斤 │式:695平方公尺×0.1394臺斤 │
│ │ │=96臺斤,小數點以下4捨5入)│=97臺斤,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 │,若折算現金,每平方公尺每期│,若折算現金,每平方公尺每期│
│ │ │租金應為1.77元(計算式:96臺│租金應為1.79元(計算式:97臺│
│ │ │斤×0.6×21.33 ÷695=1.77,│斤×0.6×21.33÷695=1.79, │
│ │ │小數點以下2位以下4捨5入) │小數點以下2位以下4捨5入) │
├──┼───────┼──────────────┼──────────────┤
│六 │附表二編號八、│0.1368臺斤(三處) │(三處均更正為)0.1367臺斤 │
│ │原約定每期應給│ │ │
│ │付之租金(在來│ │ │
│ │ 稻谷)欄(第7│ │ │
│ │7頁) │ │ │
│ │ │ │ │
├──┼───────┼──────────────┼──────────────┤
│七 │附表二編號十二│1.8033(二處) │(二處均更正為)1.8034 │
│ │、原約定每期應│ │ │
│ │給付之租金(在│ │ │
│ │來稻谷)欄(第│ │ │
│ │79頁) │ │ │
├──┼───────┼──────────────┼──────────────┤
│八 │附表二編號十五│3,316元【 計算式:(392×282│3,316元【 計算式:(392×282│
│ │、應調整每期租│×6%×1/2)+(176×1,618×│×6%×1/2)=3,316,小數點 │
│ │金(新臺幣)欄│6%×1/2)=3,316,小數點以 │以下4捨5入】 │
│ │(第80頁) │下4捨5入】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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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附表二編號十七│(以上合計1,271平方公尺) │(以上合計1,226平方公尺) │
│ │、面積(平方公├──────────────┼──────────────┤
│ │尺)欄、原約定│則原約定每期應給付租金應為22│則原約定每期應給付租金應為21│
│ │每期應給付之租│1臺斤(計算式:1,271平方公尺│4臺斤(計算式:1,226平方公尺│
│ │金(在來稻谷)│×0.1742臺斤=221臺斤,小數 │×0.1742臺斤=214臺斤,小數 │
│ │欄(第81頁) │點以下4捨5入),若折算現金,│點以下4捨5入),若折算現金,│
│ │ │每平方公尺每期租金應為2.2253│每平方公尺每期租金應為2.2339│
│ │ │元(計算式:221臺斤×0.6×21│元(計算式:214臺斤×0.6×21│
│ │ │.33÷1,271=2.2253,小數點以│.33÷1,226=2.2339,小數點以│
│ │ │下2位以下4捨5入)。 │下2位以下4捨5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