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51號
CHDV,102,補,251,201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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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洪江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江海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604,9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6,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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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