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劉晃勝
黃邱素貞
詹順添
高蔡玉霞
張汪審
陳泊宏
上列共同送達代收人 簡祥紋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員林鎮公所間請求同意續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暫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906,4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
1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