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25號
原 告 謝生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保開發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之補正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以新台幣(下同)3,280,8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57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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