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25號
原 告 謝生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保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
訴漏未提出下列應補正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請陳報依起訴事實及訴之聲明所述,於本件訴訟所得之約略
客觀利益為何?計算之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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