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12號
CHDV,102,補,212,201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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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陳志霖
      陳歐雅惠
      陳傑明
      陳凌玉
上列原告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勝和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985,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惟本件前經本院調解成立,已與確定判決有相同之效力,若
  為追償要聲請強制執行,可向本院執行處具狀聲請,毋庸再
  訴請裁判,請查照。
三、若依第二項,原告已認無起訴本件之須,請具狀撤回本件民
  事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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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