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劉金鐘
劉智文
劉永傳
劉森田
劉致鳴
劉深山
劉東吾
劉一龍
劉東位
劉福洋
劉韋志
兼共同代理人劉韋德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2年4月23日具狀提起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程序費
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聲請人如調解成立,約略客觀可得之利益價額、如
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