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99號
CHDV,102,補,199,201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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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劉金鐘
      劉智文
      劉永傳
      劉森田
      劉致鳴
      劉深山
      劉東吾
      劉一龍
      劉東位
      劉福洋
      劉韋志
兼共同代理人劉韋德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2年4月23日具狀提起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程序費
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聲請人如調解成立,約略客觀可得之利益價額、如
  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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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