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辦理移交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19號
CHDV,102,補,119,20130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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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靜修雅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奕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境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辦理
移交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02年3月21日
裁定原告須陳報本件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客觀可得之利益價額、
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上開裁定已於102年3月18送達
原告,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尚難核定,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
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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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御境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