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2年度,8號
CHDV,102,簡上,8,201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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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康家傑
被上訴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訴訟代理人 洪碧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__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日期轉換■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__額核定為新臺幣■金額轉換■元,折合銀元■金額轉換■元
,應徵裁判費銀元■金額轉換■元,折合新台幣■金額轉換■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__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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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