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9號
抗 告 人 謝月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我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規定,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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