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97號
CHDV,102,司票,97,2013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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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温玉民
上列聲請人温玉民與相對人陳軍佑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須提出本票原本供審核,為 必須具備之要件。
二、本件聲請對本票准予強制執行,因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供 審核,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票原本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4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茲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之不變期間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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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