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美鑾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更生方案履行.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身體狀況差,被老闆放無薪假,所 以四處打工,目前負擔大兒子許勝傑教養費每月新台幣(下 同)5,000元、房貸13,000元、更生方案清償款16,498元, 共將近35,000元,負擔沈重。且女兒許芳容已結婚,小兒子 許瑜升畢業、退伍後目前工作雖穩定,惟須繳交就學貸款。 配偶許文華年近60歲,四處打零工,聲請人實已無法負擔1 個月繳一次更生方案清償款,故聲請本院將更生方案調整為 3 個月繳一次清償款等語。
二、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第一項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 ,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四分之三,且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 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但於裁定前 ,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75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程序終 結後,只有履行問題,無再開更生程序重訂更生方案之問題 。債務人於更生方案成立後之生計變差,如屬不可歸責而有 延期清償或困難免責等法定事由,則債務人可聲請法院延長 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間或為免責之裁定(97年第4期民事業務 研究會第14號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 審小組意見意旨參照)。末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 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 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 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但債權人之債權有第三十六條 之異議,而未裁定確定者,不在此限。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三、查債務人王美鑾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復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0日以98年度執消債更 字第59號裁定認可其所提之更生方案,該裁定於99年6月23 日確定,更生程序已終結。債務人另於100年6月28日聲請裁 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經本院以10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 號裁定准予3個月暫免繳納更生方案清償款等情,經本院依
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四、次查,債務人聲請本院將更生方案清償條件,由每月給付變 更為每3個月給付,且無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真意 (見本案卷第20、25頁);惟更生程序終結後,只有履行問 題,無再開更生程序重訂更生方案之問題,則債務人聲請本 院重訂更生方案給付方式,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又債務人 如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尚可依首開規定, 聲請本院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間或為免責之裁定;倘受債 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亦得再行向本院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