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30號
CHDV,102,司拍,30,2013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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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0號
聲 請 人 盧育瑋
非訟代理人 陳天厚
相 對 人 陳助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叄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 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助結為擔保債務,於民國87年間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萬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86年7月1日起至116年7 月1日止,以擔保債務人誠龍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債權人金洹 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買賣或租賃關係所生買賣價金或租金 及其票據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誠龍股份有限公司為 購買原物料,而於87年6月20日開立面額1,500萬元、到期日 為92年2月20日之本票乙紙予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詎 前揭本票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計尚欠3,000萬元。又該 抵押權及本票債權於92年3月4日經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讓與予美佳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美佳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復於94年10月4日讓與予瑛瑋實業有限公司,瑛瑋實業有限 公司再於102年2月5日讓與予聲請人,並經地政機關於102年 3月4日辦竣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 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抵押權移轉契約書、 債權暨抵押權讓與契約書、本票(以上均為影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抄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2年4月1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 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其中相對人陳助結於同年月22日送達,債務人誠龍股份有限 公司於同年5月3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 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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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2年度司拍字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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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田中鎮 │東源 │ │1356 │原│00 │47 │15.2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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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佳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瑛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