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6534號
CHDV,102,司促,6534,2013052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534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平賀
債 務 人 賴阿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102年度司促字第6534號│
├──┬────────────┬───────────┬───────────────┤
│ 編 │            │   利   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
│ 號 │            │(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
│  │  本 金 金 額   │附表二之利率計算,其中│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
│  │            │101年10月27日至101年11│成計收違約金,逾期六個月者,其│
│  │   (新臺幣)    │月27日按利率年息百分之│超逾六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
│  │            │1.5計算之。)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
│  │            │           │收違約金。          │
├──┼────────────┼───────────┼───────────────┤
│001 │280,000元        │101年10月27日     │101年11月28日         │
└──┴────────────┴───────────┴───────────────┘
┌───────────────────────────────────────────┐
│附表二:利率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6534號│
├──┬────────────┬───────────┬───────────────┤
│ 編 │  基 準 利 率     │  請 求 利 率    │     備   註     │
│ 號 │            │           │               │
├──┼────────────┼───────────┼───────────────┤
│001 │2.956%         │3.2516%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
├──┼────────────┼───────────┼───────────────┤
│002 │2.956%         │3.5472%        │逾期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