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6518號
CHDV,102,司促,6518,2013052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51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宗秦
債 務 人 林英見
債 務 人 林瓊渝
前列林英見林瓊渝共同
法定代理人 游麗足
債 務 人 游麗足
一、債務人游麗足林英見林瓊渝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坤涼所
  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捌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