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6101號
CHDV,102,司促,6101,2013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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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10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龍翔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龍翔雲分別於(1)、民國94年12月27日向聲
     請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10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
     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
     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
     2%)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
     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立有現金卡申請書
     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及於(2)、民國94年1月7日向
     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
     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
     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
     %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
     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
     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
     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立有個人信用借
     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350000元整,其餘部份
     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
     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
     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
     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
     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610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龍翔雲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00000│     │3月3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龍翔雲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50000│     │6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龍翔雲  │自民國095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0000│     │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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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