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080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陳彥豪
債 務 人 張良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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