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03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琨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柒佰玖拾貳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貳佰叁拾伍元整自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
分之零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
000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
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張琨和於089年05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
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
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4年04月底積欠聲請人263,792元整未為清
償(含年費640元整、消費款215,235元整、已到期之
利息18,564元整及違約金29,353元整),雖經聲請人
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
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
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15,235元整自
094年0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暨以每月0.5%計算之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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