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小抗字第四號
抗 告 人 銘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安
訴訟代理人 余文隆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本
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叁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審判長法官 陳宏卿
~B法 官 陳秋如
~B法 官 蘇錦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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