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抗字,90年度,4號
ULDV,90,小抗,4,2001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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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小抗字第四號
  抗 告 人 銘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安
  訴訟代理人 余文隆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本
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叁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審判長法官 陳宏卿
~B法   官 陳秋如
~B法   官 蘇錦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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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霖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