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933號
CHDV,102,司促,5933,201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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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933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李欣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柒佰貳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拾叁萬柒仟捌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欣娟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與債權人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
  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
  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37,861元整。
  (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
    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六計算利息,延滯則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
    幣6,665元整。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437,861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
    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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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