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923號
債 權 人 黃文銘
上列債權人黃文銘因與債務人張良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
文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
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良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
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
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