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857號
CHDV,102,司促,5857,201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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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857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張平順
代 理 人 許宏彰
債 務 人 葉朝卿
債 務 人 葉朝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捌仟貳佰壹
  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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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