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844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榮吉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洋
債 務 人 陳宏洋
債 務 人 洪文聖
債 務 人 陳許美貴
一、債務人榮吉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陳宏洋、洪文聖、陳許美
貴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叁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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