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80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呂承謚
債 務 人 賴玉雲
債 務 人 陳淙閔
債 務 人 葉明松
一、債務人賴玉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捌萬壹仟玖佰玖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點一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
對債務人賴玉雲之財產爲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
淙閔給付之。
二、債務人賴玉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捌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
債務人賴玉雲之財產爲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淙
閔給付之。
三、債務人賴玉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肆佰貳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
債務人賴玉雲之財產爲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葉明
松給付之。
四、債務人賴玉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叁佰壹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
賴玉雲之財產爲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淙閔給付
之。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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