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796號
債 權 人 登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親
上列債權人登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蒙特利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登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
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
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
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
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陳世章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
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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