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667號
CHDV,102,司促,5667,2013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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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667號
債 權 人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洲
代 理 人 李國珍
債 務 人 衣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弘偉
債 務 人 林弘偉
債 務 人 蘇明雄
一、債務人衣杰有限公司林弘偉蘇明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叁佰貳拾玖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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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衣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