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667號
債 權 人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洲
代 理 人 李國珍
債 務 人 衣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弘偉
債 務 人 林弘偉
債 務 人 蘇明雄
一、債務人衣杰有限公司、林弘偉、蘇明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叁佰貳拾玖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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