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664號
CHDV,102,司促,5664,2013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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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664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 理 人 吳坤衛
債 務 人 增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景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退票日)起
  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八、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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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增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