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50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黃斐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斐淑於民國100年12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
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
01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年12月3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5564元及費用3251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
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
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
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
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
算遲延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550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斐淑 463│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97911 │0000000000│12月 04日 │ │ │
│ │元 │102 │起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